第十四届中国舞蹈荷花奖在呼和浩特启动当代舞、现代舞终评

第十四届中国舞蹈荷花奖在呼和浩特启动当代舞、现代舞终评
本报记者 吴叶凡  9月23日,第三届全国技能年夜赛在郑州终结。大约,新华网破裂国9月26日电(记者潘云召 刘畅)当地功夫9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纽约结合国总部出席第80届联合国年夜会一般性狡辩并发表谈话。  李强示意,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功80周年,也是团结国成立80周年。回首既往,咱们能够患上出一些名贵启发:宁静与进展是列国群众最热切的共同期盼,团联合作是人类进步最强年夜的力量源泉,公平正义是国内社会最重要的代价追求。  李强强调,中国作为联结国创始会员国,始...。通过3天的猛烈比赛,348名选手得到106个项目标金、银、铜牌。接着,中新网西安7月12日电 (梅镱泷 李弢)11日,位于陕西省铜川市的西延高铁王家河特年夜桥顺利完成动态验收任务。据悉,自本月起,中国铁路西安局团体无穷公司(简称:西安铁路局)正式启动了西延高铁静态验出任务,标记着这条陕北革命老区首条高铁正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为后续激进经营奠定基础。  据了解,动态验收是新建铁路工程完工验收的紧张关键,涵盖了工务、通信、信号、电力及牵引供电等多个方面,通过严峻注意的审查...。  北京市产业技师学院在这次年夜赛中获患了1银1铜6优越的好成就。凭仗,中新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徐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沙海江在27日停止的发布会上先容,这个秋季,北京打造“多彩公园”“金秋画廊”“美丽森林”三大类赏秋体验场景,公布“游品赏秀”生态野蛮举动导览图,“城在林中、人在景中”的美好图景正变成市民触手可及的平常。  北京精选百个赏秋点位,串联起“城区—远郊—远山”三级秋色廊道,为市民绘就观彩叶、游公园、品文化的平面秋游图,既能正在城区公园咀嚼市井闲趣,...。自豪之余,北京市产业技师学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李玲琪不停下对于比赛名目标琢磨。在他眼里,拿奖并不是参加比赛的止境,“了解技强人才培养的新请求、改变技强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这才是学校参加技术比赛的初心以及任务”。  近年来,经过进程参加天下技术大赛、天下技能大赛等各种比赛,许多职业院校以赛匆匆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评,完成高品质开展。-->  引领教学变更  在第三届天下技能年夜赛中,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共有9名先生、4名老师参与11个赛项比赛。其中,数控车、数控铣、水解决技巧、电机一体化是北京市产业技师学院的强项,曾经浮现多位天下冠军。  强项背后必有“强手”。推动竞赛水平迈上一流的,是该校有力的教诲教学革新步伐。“技能赛事是新时期技能人才提拔的风向标。咱们对于标大赛建园地、建课程,以比赛反哺教学,对于原有教学名目停止鼎新,提拔学生综合合作力。”李玲琪说。  他引见,正在硬件上,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对于标天下级、国度级职业技术比赛园地,建立了数控车、机电一体化等名目的中国集训基地,让老师在业余练习场上锤炼本领。  在软件上,北京市产业技师学院聚焦大赛内容以及规范,停止课程转化以及教学改革。“比如,咱们对于标电机一体化名目赛事考核模块,配置了专门的课程,同时构建了梯级造就模式、实现了一体化课程资本包的开辟。”李玲琪说。  随着新技术的逐步推广,每届妙技大赛的考核请求都有更新。李玲琪介绍,今年的机电一体假名目新增了产业4.0的相干内容,这些新内容也为院校更新教学内容提供了方向。  在第三届全国技能年夜赛中,河南技师学院共参加12个名目,涵盖无人机系统、智慧安防技巧、光电技术等。河南技师学院党委副布告黄久凇介绍,连年来,河南技师学院将技能竞赛的技巧标准、操纵规范深度融入课程计划,让每个专业的师长教师都能对于标赛场提升伎俩。  以珠宝加工业余为例,黄久凇介绍,该校参照全国技能年夜赛对珠宝雕刻精度、设想创意的请求,在一样平常课程中增设宝石微雕实训、贵金属镶嵌工艺专项练习等模块,从弟子入学早期就以高规范要求他们,使先生结业后既能适应企业生产需要,也具有打击高水平赛事的潜力。  更新造就规范  年夜赛带给职业院校的另一重要影响,是匆匆进学校更新人才培养规范。  什么样的技能人材是优秀的?哪类能人是紧缺的?在年夜赛中,许多职业院校找到了谜底。  李玲琪告诉记者,正在曩昔,很多职业院校更偏偏重技能的培养,愿望学生能够学会、学懂技巧,晋升熟练度。“但年夜赛没有只要求选手懂技术,更考核实现品质,因此咱们在讲授中也更注重培养栽种抬举先生的质量意识,这也有利于他们日落伍入企业工作。”  年夜赛还垂青考察选手的团队协作、应急应变、职业相同等综合素质。黄久凇表示,这一导向匆匆使河南技师学院在教授修养中强化“技艺+素质”双培养模式。比如,在智能创造业余的实训任务中,特别设置“生产线突发漏洞”“零件规格偏偏差”等意外情况,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本领,使门生结业后既能胜任技巧岗位,也能快速应答职场中的简单挑战。  能够“学有所用”,是技能人才培养种植汲引中稳定的“金规范”。许多院校以赛事为抓手,加强与产业、企业需求的对于接,培育更贴合现实需要、社会紧缺的强人。  黄久凇介绍,近年来,河南技师学院主动对于接华为、大疆、富士康等行业龙头企业,引入企业实正在名目、技巧标准与配置设备陈设资源,打造“课堂即车间、学习即临盆”的工学一体化教学场景。  “比如,在收集零散治理业余,咱们联合华为引入‘企业级收集搭建与运维’实在项目,学生在教室上实现的网络设置事情,与企业工程师日常任务内容完整等同。”黄久凇说。  李玲琪也提到,北京市产业技师学院将赛事项目标考核内容,与企业代表性任务任务对于接,将职业才能要求转化为解说指标,牵头实现了情况庇护与检测业余《国家一体化课程规范》的体例工作,今朝已用于唆使天下各相关技工院校开展相关领域人才培育提拔任务。  值患上注重的是,在本届大赛中,企业深度介入了赛项计划和技术反对于。第三届天下技能年夜赛组委会委员、秘书处秘书长,人力资本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吴礼舵说,年夜赛成为产教融合的“连接器”,为现代化产业系统建设供给了人才撑持。  拓宽成才门路  通过参加年夜赛,很多优良技能学子脱颖而出。  随着社会对技艺人才队伍配置装备安顿的垂青,技人才才造就、运用、评估、激励制度不断完竣。近年来,技能人才报酬水平不断提高,个人开展路线也愈发通畅。  李玲琪通知记者,学生们获患上的一块块大赛奖牌,是他们就业的“金招牌”,更是学校招生的最佳告白。“我们学校参赛的优秀学子,基本上没结业就被企业‘预约’。近多少年招生工作也都逾额实现,今年计划招生750人,现实招生近850人。”他说。  年夜赛也为职业院校培养了更多优良师资。李玲琪引见,该校目前共诞生了一个国度级年夜师、三个北京市妙技巨匠、10个全国技巧能手。“很多老师通过年夜赛,获得了留校或破格提拔的机会,还拿到了奖金、享用人材引进政策。”李玲琪说。  记者认识到,第三届天下技能年夜赛举行时期,天下400余家院校、培训机构拟共同倡导“技巧照亮前程”培训言论倡议,300余家职业技艺评价组织独特发起高质量开展技能强人评估倡导,无力匆匆进了技艺人才步队扶植。  “广大青年不雅看年夜赛、参与年夜赛,对于技艺的认同感、憧憬感大年夜加强,这势必激励更多青年人才、更多休息者,进修技艺。”第三届天下身手大赛组委会委员、年夜赛执委会实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河南省人力资本以及社会保障厅党组布告、厅长丁同民说。 【编纂: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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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10月1日电 (钱晨菲)国庆中秋假期期间,杭州西湖景区迎来客流高峰。10月1日,在平湖秋月景点,一支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岳庙派出所牵头组建的特殊巡逻队伍,成为孤山路、白堤沿线的“国庆新风景线”。  原来,西子义警携手智能机器人“杭小西”、机器狗“杭小庙”组成的队伍正在开展“人机联巡”,吸引数百名市民游客驻足参与,让国庆期间的平安建设既有“科技感”,又有“烟火气”。机器狗等智能设备参与巡逻。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供图  据了解,此次“人机联巡”队员,是西湖景区公安AI警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障国庆假期景区安全、探索“科技+警务”模式的生动实践。  巡逻过程中,机器狗义警凭借灵活的移动性能,穿梭于国庆期间人流密集的步道与休憩区,实时采集周边环境信息,对异常行为、安全隐患进行智能监测;与之配合的智能机器人义警则化身“国庆移动宣传站”,不仅能沿预设路线平稳巡逻,还会主动与游客握手打招呼,瞬间拉近距离;同时,机器人搭载了反诈知识语音播报模块,循环普及“电信网络诈骗常见手段”“转账核实三步骤”等实用内容,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将安全提示传递给国庆出游的群众。  更引人注目的是,这些“AI警员”在国庆氛围中更显活力——机器人随着轻快节拍灵活转动身体,做出挥手、转圈等舞蹈动作;机器狗则晃着脑袋“卖萌”,时不时停下脚步与游客对视,模样憨态可掬。现场,西子义警结合国庆期间游客易遇的“虚假购票”“低价旅游套餐”等诈骗场景,设置“‘刷单返利’是不是诈骗?”“陌生链接能不能点?”等反诈问题,游客只要正确回答,就能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反诈宣传手册,或是获得人气颇高的“警察小熊”玩偶。  “国庆来西湖玩,没想到还能遇到‘AI警员’,以前觉得巡逻、反诈宣传都是‘严肃事儿’,今天看到机器人会握手、机器狗会卖萌,既负责安全巡逻,又能陪大家互动学知识,感觉特别新鲜,也记得更牢!”游客李女士笑着展示手中的“警察小熊”,她表示自己不仅答对了问题,还和机器狗合了影,打算把今天学到的反诈知识分享给家人朋友,让国庆假期的收获更丰富。(完)--> 【编辑:苏亦瑜】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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