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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一点,中新社合肥10月1日电 (付敏)“文脉——桐城派主题文物展”10月1日正在安徽博物院睁开,其中近160件(套)文物系初次公然展出。 桐城派,是中国清代文坛上最年夜的散文派别,其文风清正雅洁,主导清代文坛两百余年。方苞、刘大櫆、姚鼐被尊为桐城派“三祖”。 这次展览是桐城派文物...
比方说,通过,中新网昆明9月27日电(记者 杜潇潇)在天下科普月与阿尔茨海默病月双节点,“医药科普赋能健康春城”鼓吹流动于27日在昆明东风广场正式启动。 静止以“科技有温度、衰弱有保障”为主题,经过进程“科普鼓吹+互动体验”翻新形式,将医药专业学问与健康生涯场景深度贯通,为公众打造沉迷式健康科普平台,助力全民健康素质提升。“医药科普赋能健康春城”举止启动现场。 主理方 供图 “跟着生齿老龄化以及疾病种类的增加,患...
根据,只是,校园欺凌有效治理,一直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一浩劫题。笔者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操持面对于三方面难点。 一是责任立室艰苦。实践中,校园欺凌形式极其多样,从轻微的语言羞辱、歹意起外号,到较为严厉的肢体抵触、恶意排挤,再到严重的性陵犯、巧取豪夺等立功状为,跨度较年夜。对此,现有相关法律法例在界定时难以精准发力,对于于轻微欺负行为,本应纳入民事侵权领域,但因执法界定不明,在肯定赔偿义务主体与规范时障碍重重,部分案...
中新网台州10月1日电(傅飞扬)“我在黄岩创业、发展20多年,早已把这里当作自己的‘第二故乡’,能为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贡献一份绵薄之力,助力孩子们的求学梦想,是我应尽的社会责任。”10月1日,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台商吴发彬说。 日前,吴发彬与夫人林桂珍为来自台州市永宁中学、灵石初级中学的109名优秀教师、236名优秀学生发放奖学奖教金和助学金共17.58万元。吴发彬为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台州台办供图 “1990年左右,我和父亲一起来大陆经营圣诞用品,2003年前后与合作伙伴在黄岩建了两个工厂,产品出口至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等20多个国家,大陆宽广的市场与丰富的产品是我们创业者的‘福地’。”吴发彬介绍。 2019年以来,吴发彬在推动企业稳步发展、不断壮大的同时,始终心系黄岩教育事业,积极投身公益助学行动。7年间,他累计向黄岩多所中学捐赠资金65万余元,还送去了价值50万余元的多媒体教学设备,为学校改善教学条件、提升教学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持。 如今,这份跨越海峡的爱心,已在黄岩的土地上汇聚成一道暖流:它照亮了莘莘学子的求学之路,让困境中的孩子得以安心逐梦;亦在两岸同胞之间架起了一座连心桥,让“两岸一家亲”的理念在点滴善举中愈发深厚。 “吴伯伯从艰辛创业到创新发展,从个人拼搏到回馈社会,这份无私善举不仅激励我们勤勉治学,更让我们读懂了感恩的真谛与责任的重量。我们会将这份关爱化作前行的力量,以更坚定的脚步迎接成长路上的挑战。”获奖学生代表翁文艳说。 台州市台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七年如一日的坚守彰显了台商的社会担当与人文情怀,为师生们树立了温暖的榜样,相信未来会有更多人接过这份爱心接力棒,让温暖与希望在海峡两岸持续传递,共同书写两岸融合发展、共筑美好未来的新篇章。(完)--> 【编辑:陈海峰】
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